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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广州市黄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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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标代理注册 |
马德里注册规定和收费标准
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,根据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》(以下简称《协定》)和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》(以下简称《议定书》)申请商标国际注册、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、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。
申请国际注册,可以直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。
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 , 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 ,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 、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。
2 、在中国有住所。
3 、拥有中国国籍。
应附有关证件:
1 、提供《商标注册证》复印件一份 , 或《初步审定公告》复印件一份 , 或商标局出具的《商标申请受理证明》一份。
2 、要求优先权的 , 应附优先权证明。
3 、《代理人委托书》。
4 、商标图样 2 份 , 不大于 8 × 8cm, 不小于 2 × 2cm 。
5 、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 , 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。
注册规定
1、只有已注册的商标才可以指定所有缔约方;未注册的商标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,待其注册后,才能指定协定缔约方
2、提交申请时,应同时附送:
(1)相应的外文申请书
(2)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;委托代理人的,应附送代理人委托书
3、只有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才可以选择收文语言,否则只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概述:
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》(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)简称《马德里协定》,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
协定。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,1892年7月生效。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,和1989年签署的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》(简称《马德里议定书》)
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。《马德里协定》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;《马德里议定书》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。
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。我国加入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》(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),同时作如下声明:“1、关于第三条之二:
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,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,才能扩大到中国;2、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: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。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,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,不在此例”。
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。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、效力、续展、收费等。该协定规定: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,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、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,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,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,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。如果申请得到核准,由国际局公布,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。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,但需要说明理由;
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不足:
1、国家的局限性
截止到目前,马德里联盟共有79个成员国。也就是说国际商标注册只能在这79个缔约国内受到保护,而在缔约国之外的国家,则无法通过该方式去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。例如,
香港、澳门、印度、印度尼西亚、泰国等就不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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